深圳市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 :深圳市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 :由深圳市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自愿组成的 深圳市的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本协会的目的:团结我市热爱青少年科技教育事业的科技辅导员、青少年 科技教育工作者和各方面的社会志愿者,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弘扬科学精神,指导青少年科技实践,提高青少 年科技素养和创新精神,大力培养现代社会发展和时代需求的国家未 来接班人。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 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 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住所: 深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青少年科技教育)
1、指导各区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的工作;
2、总结、交流开展青少年科技活动的经验,表彰先进;
3、开展青少年科技辅导工作的理论研究,举办科技培训班、科学讲 座,帮助提高科技辅导员的思想理念、业务水平、指导能力;
4、针对本市青少年科技活动的特点和问题,开展信息收集,调查研 究,理论研讨,分析总结,为市委和市政府指导青少年科技教育和科技活动提供决策建议;
5、协调社会力量,发挥各界志愿者的作用,加强青少年科技的教育,推动青少年科技活动的开展;
6、大力开展各种交流,加强同各兄弟省、市和港澳地区以及国外的 青少年科技教育团体和青少年科技工作者之间的友好联系;
7、维护青少年科技辅导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向党和政府反映他们的 意见、建议和要求;
8、为青少年提供科技资讯和活动服务,成为党和政府联系青少年的 桥梁纽带。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和团体。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颁发给会员证书或团体会员牌匾。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 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 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数量在 200 个以上的社会团体,可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 代行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以民主的方式产生,一般不少于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一。】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 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届 5 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深圳 市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需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 不超过 1 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 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 会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 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未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 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 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 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 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 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 会员大会2/3 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和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副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事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 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 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 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 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
捐 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 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 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 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条 本协会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 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 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 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党组织是党在深圳市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中的 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 群众,推动深圳市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 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
选举时,应 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 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 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支持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 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 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
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深 圳市民政局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 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议。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 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深圳市民政局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
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深圳市民政局登记管理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移交给同类非营利组织,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3 年 8 月 28 日会员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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